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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协会不应是“涨价同盟”

http://www.newmaker.com 2007-9-4 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教授 肖巍

不久前,国家发改委通报,经立案调查,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(或称方便面中国分会)多次组织、策划、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、步骤、时间,刊发会议纪要,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,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,违反了《价格法》,已经构成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。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,公开消除不良影响,撤销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,并将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。近日,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人又报告了六起价格串通、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典型案例,其中三起涉及行业协会。早些时候,中国快餐业联盟酝酿成员企业集体涨价,有关方面随即澄清这个联盟不是行业协会;某地豆制品会全面涨价,最高涨幅达20%左右,当地豆制品行业协会也极力否认是集体涨价行为。可见,这次国家强力部门严厉打击的集体涨价,推波助澜的某些行业协会已成为一个追查目标。

今年上半年,由于粮、油、猪肉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,推动下游产品生产成本上升。在这种情况下,相关企业根据成本核算与市场需求,适当提高产品价格,完全可以理解,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。但企业调整价格必须遵守《价格法》,不能瞒天过海,由行业组织牵头实施价格联盟,或者企业之间采取相互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。也就是说,即便是涨价,也要涨得有道理、有章法,为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所能接受。

市场经济鼓励竞争,企业有依据市场判断作出的自主定价权,单个企业涨价是它自己的事,只要它经得起市场的“考验”,但如果若干经营者背地里合谋搞价格联盟,就涉嫌价格垄断,更不用说由行业协会堂而皇之地组织实施这样的涨价同盟了,说得直白些,就是欺行霸市。这种行为,为市场体制所不容,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违法的。所以,国家发改委近期紧急修订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,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,特别是关于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。强调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、协调价格、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、联合提价、合谋涨价。最新出台的《反垄断法》也增加了有关条款,严禁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。

在一个比较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,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联合成立的自治社会组织,其职能是遵守市场游戏规则,谋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,引导行业内企业协调的、可持续的发展;对内协调利益分配,鼓励行业自律,对外沟通政府与公众,反映消费者意愿,协助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。当然,也包括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进行协调,并作为本行业的代表,与政府有关部门、消费者协会一道,参与价格协商或谈判。遗憾的是,我们现在的行业协会,许多是由以前的行政机构“翻牌”而来,他们往往惯性地沿袭行政干预的做法,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,巧立名目,征收各种费用,而应有的服务则往往有名无实。还有的就更讲不清楚了,那个方便面中国分会,据民政部查实根本就没有登记过,后来又说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的另一块招牌,此番周折颇能说明一些问题。

一是组织规制问题,从民政部发布的消息看,许多行业协会未按规定登记注册,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。行业协会无论内部协调,还是对外维权,都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。但是,我国的行业协会立法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,规范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,主要是1998年修订颁布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,这些条例规定有的操作性不强,对行业协会的布局规划、资格认证、监督管理等环节缺乏进行有效管理的约束,从而使行业协会进退失据、无所适从,有一些协会可能自生自灭,还有一些协会就喜欢搞“小动作”,打“擦边球”。行业协会立法(譬如组织法)必须明确哪些行为要受到法律限制,违犯了要受到什么处罚。只有赋予行业协会的合法身份,监督行业协会的合法行事,我国的行业协会才能健康发展。

二是社会责任问题。作为社会力量的民间组织,行业协会当然要对本行业的企业负责,还要对本行业产品的消费者负责,对本行业生产造成的环境影响负责。行业协会,还有商会、学会等行业组织可以为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,但不得从事串通一气、合谋涨价等行为。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开会,“协调”方便面涨价事宜,就是搞变相的价格垄断和涨价同盟。按照《价格法》,只有市场调节价、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这三种价格,“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、法规,加强价格自律,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”。行业协会根本没有权利绕过《价格法》,“协调”出什么“行业自律价”或“行业指导价”来,更不能明目张胆发布行业涨价消息。这些行为,既扰乱了市场秩序,又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,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,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道义与法律责任。

三是在更深层次上还涉及包括行业协会在内我国民间组织(非政府组织、非营利组织)的健康发展问题。和谐社会的构建,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,民间组织的积极支持。行业协会维护本行业经营者权益完全是正当的,但也应致力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和谐关系,促进本行业发展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的和谐关系。这一切,都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的前提上,有明确的规制边界,有强烈的责任意识。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要做社会和谐的促进者,而不是充当扰乱市场秩序、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“推手”,给社会添乱,给老百姓添堵。这样的话题,只有尽快纳入法制轨道,才能有一个比较满意的应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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